刘某、孙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11民初31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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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11民初31104号案件名称
刘某、孙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某;孙某;林某;广州市老伙记海鲜酒家有限公司;魏某;谭某;梁某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31104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70年10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占林,广东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第三人:广州市老伙记海鲜酒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站前路103号二楼全层。法定代表人:林某。第三人:林某,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第三人:魏某,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第三人:谭某,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第三人:梁某,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孙某、第三人广州市老伙记海鲜酒家有限公司、林某、魏某、谭某、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家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卓颖欣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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