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礼发、大连珑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5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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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5180号案件名称
安礼发、大连珑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安礼发;大连珑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汇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5180号原告:安礼发,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矛翀,男,辽宁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法律顾问,住沈阳市沈和区。被告:大连珑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区拥政北街5号9-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169526647。法定代表人:于德茂,执行董事。被告:大连汇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锦绣路47号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0200000017364。法定代表人:佟非,总经理。原告安礼发与被告大连珑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汇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将诉讼请求降低至1万元,并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安礼发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9323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9298元,由原告负担25元。审 判 长 王 飞人民陪审员 周东熳人民陪审员 王 瑕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志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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