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海燕、贵州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4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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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4326号案件名称
周海燕、贵州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周海燕;贵州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4326号原告:周海燕,女,199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贵州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贵毕路(兰苑花园对面)尚城国际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36607251P。法定代表人:阮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阳(特别授权代理),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一般授权代理),贵州贵达(毕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周海燕与被告贵州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周海燕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海燕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海燕撤诉。案件受理费19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海燕负担。审判员 全乾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郑 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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