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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港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民终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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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民终719号
  • 案件名称

    丹东港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丹东港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民终7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丹东港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兴隆街144号。法定代表人:王洪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东,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月,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春澜路559号。法定代表人:俞伯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勇,辽宁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雅妮,辽宁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丹东港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2020)辽0602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施工协议书修改条款》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已对涉案工程完成施工并向上诉人交付使用至今,被上诉人享有主张工程款的权利。上诉人基于其与案外人丹东融奇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其中第一条约定的案外人丹东融奇担保有限公司将被上诉人拖欠的3000000元借款本金、利息、逾期还款利息转让给上诉人,案外人丹东融奇担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通知了被上诉人,主张在本案中一并予以抵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互负债务,两份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被上诉人的债务已届清偿期,可以进行债务抵顶。故将本案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在查清上诉人与案外人丹东融奇担保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债务抵销后依法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2020)辽0602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丹东港利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137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于国兴审 判 员 李大为审 判 员 康 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泉妤书 记 员 王晓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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