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兴明与王贤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8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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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民初8913号案件名称
李兴明与王贤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兴明;王贤兵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8913号 原告:李兴明,男,1991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告:王贤兵,男,1968年1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严家泉,重庆市北碚区龙凤桥风励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志君,重庆市北碚区龙凤桥风励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明诉被告王贤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兴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德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李兴明负担。 审 判 员 肖 俊 二O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蒋继林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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