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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兴明与王贤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8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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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民初8913号
  • 案件名称

    李兴明与王贤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李兴明;王贤兵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8913号 原告:李兴明,男,1991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告:王贤兵,男,1968年1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严家泉,重庆市北碚区龙凤桥风励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志君,重庆市北碚区龙凤桥风励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明诉被告王贤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兴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德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李兴明负担。  审  判  员    肖  俊   二O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蒋继林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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