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学军、张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11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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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11371号案件名称
李学军、张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学军;张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11371号原告:李学军,男,195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于洪乡东民村9组49。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李学军儿子),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于洪乡东民村9组49。被告:张申,男,195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50××××××××。原告李学军与被告张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李学军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学军承担。审判员 赵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姣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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