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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天祥与田丰明,田丰菊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1民初5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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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1民初5523号
  • 案件名称

    左天祥与田丰明,田丰菊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左天祥;田丰明;田丰菊;田丰德;田丰秀;田丰云
  • 案件缘由

    赡养费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1民初5523号 原告:左天祥,女,汉族,1932年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田丰明,男,汉族,1964年3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田丰菊,女,汉族,1971年1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田丰德,男,汉族,1968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田丰秀,女,汉族,1955年9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田丰云,女,汉族,1954年1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左天祥与被告田丰明、田丰菊、田丰德、田丰秀、田丰云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左天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左天祥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彭黎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龚朝菊书    记    员      何  丽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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