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丽、石和发等定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3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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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3020号案件名称
周丽、石和发等定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周丽;石和发;贵州森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定金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3020号原告:周丽,女,汉族,1991年6月18日出生,住址:贵州省毕节市。原告:石和发,男,汉族,1988年10月7日出生,住址:贵州省毕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特别授权代理),系原告石和发之妻。被告:贵州森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海子街镇新大街1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AJX5418。法定代表人:尚云,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周丽、石和发与被告贵州森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周丽、石和发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丽、石和发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丽、石和发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周丽、石和发负担。审判员 周晶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邵 立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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