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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维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代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602民初1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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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602民初1541号
  • 案件名称

    淮北市维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代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淮北市维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代冰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602民初1541号原告:淮北市维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龙山路西高岳路南望湖新城小区8#106室。法定代表人:朱安东。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军,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冰,男,汉族,1986年9月21日生,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原告淮北市维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代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原告淮北市维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代冰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主动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淮北市维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代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北市维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张超芳审判员  顾婷婷审判员  宋兴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夏莹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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