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仝文军等马惠艳、张心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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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2534号案件名称
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仝文军等马惠艳、张心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仝文军;马惠艳;张心琰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534号申请执行人: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赵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永成,该公司客户经理,电话:135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沈茂生,该公司客户经理,电话:135XXXXXXXX 被执行人:仝文军,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马惠艳,女,1990年8月23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张心琰,女,199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仝文军、马惠艳、张心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昌吉市庭州公证处作出的(2019)新昌雪莲证经字第4232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54681.85元,己执行标的10473.72元,未执行标的644208.13元(不含执行费8947元)。 本案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仝文军向申请执行人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511541.36元,此款分期给付,即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于12月30日前付清余款211541.36元;二、被执行人仝文军于2022年3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122666.77元;三、被执行人仝文军还需支付申请执行人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上述本息为基数,自2018年7月3日至付清为止的利息(利率15.679059‰);四、除被执行人马惠艳、张心琰共同为上述债务的履行提供连带担保还款责任,被执行人仝文军以其名下登记的位于昌吉市x区x丘x栋x房产一套(产权证号:xxxx)为上述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五、若被执行人仝文军逾期履行上述任一期,则申请执行人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253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玉超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审判员 秦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慧>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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