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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兴琼,梁朝恒与严本安申请解除执行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5财保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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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55财保81号
  • 案件名称

    高兴琼,梁朝恒与严本安申请解除执行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高兴琼;梁朝恒;严本安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5财保81号 申请人梁朝恒,男,汉族,1952年3月7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申请人高兴琼,女,汉族,1965年2月9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委托代理人高娜,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严本安,男,汉族,1974年3月11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申请人梁朝恒、高兴琼与被申请人严本安解除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本院作出(2018)渝0155执保259号执行裁定书中确定查封的申请人梁朝恒、高兴琼提供担保的房屋。经审查,申请人梁朝恒、高兴琼与被申请人严本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8)渝0155民初62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申请人严本安等人对申请人梁朝恒、高兴琼有给付义务。本院认为,申请人梁朝恒、高兴琼申请解除原查封的提供担保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梁朝恒、高兴琼提供担保的房屋予以解除保全。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胡  勤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唐  瑜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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