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福、庄河市华志缫丝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28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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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2845号案件名称
王吉福、庄河市华志缫丝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吉福;庄河市华志缫丝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企业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2845号申请执行人:王吉福,男,195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庄河市华志缫丝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庄河市蓉花山镇蓉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730441524。法定代表人:李春华,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吉福与被执行人庄河市华志缫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283民初28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17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55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庄河市华志缫丝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庄河市华志缫丝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查,庄河市华志缫丝有限公司无房产、车辆、存款、公积金、保险、股票证券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玉宾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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