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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天长支行、天长市科茂电子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皖11执恢10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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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皖11执恢10号之三
  •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天长支行、天长市科茂电子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天长支行;天长市科茂电子有限公司;茅松云;茅后萍;王永树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皖11执恢1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天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永福东路。组织机构代码69896689-3。负责人:陈菲菲,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丽丽,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天长市科茂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永丰镇农民工创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7851687-1。法定代表人:茅松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茅松云,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天长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天长市永丰镇农民工创业园。委托代理人:朱桂涛,天长市永丰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茅后萍,女,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天长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天长市永丰镇农民工创业园。委托代理人:朱桂涛,天长市永丰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永树,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天长市,安徽省天长市永丰镇农民工创业园。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天长支行与被执行人天长市科茂电子有限公司、茅松云、茅后萍、王永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滁民二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皖11执95号之一执行裁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天长支行于2020年1月19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属于被执行人天长市科茂电子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天长市厂房{该宗土地证号(天国用(2012)第001574号)}进行评估拍卖。经过拍卖、变卖,于2021年4月3日以2737600元变卖成功,支付过户契税302765.54元、执行费31103元、诉讼费31106元、评估费14840元,余款2372625.46元,清偿给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天长支行。截止到2021年4月27日天长市科茂电子有限公司欠贷款总额为3450708.67元(徽行天长支行提供数据)。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天长市科茂电子有限公司、茅松云、茅后萍、王永树存款、车辆工商信息等,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实地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目前天长市科茂电子有限公司、茅松云、茅后萍、王永树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天长支行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明峰审判员  尹 伟审判员  谭庆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范方睿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皖11执恢1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天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永福东路。组织机构代码69896689-3。负责人:陈菲菲,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丽丽,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天长市科茂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永丰镇农民工创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7851687-1。法定代表人:茅松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茅松云,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天长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天长市永丰镇农民工创业园。委托代理人:朱桂涛,天长市永丰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茅后萍,女,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天长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天长市永丰镇农民工创业园。委托代理人:朱桂涛,天长市永丰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永树,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天长市,安徽省天长市永丰镇农民工创业园。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天长支行与被执行人天长市科茂电子有限公司、茅松云、茅后萍、王永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滁民二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皖11执95号之一执行裁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天长支行于2020年1月19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属于被执行人天长市科茂电子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天长市厂房{该宗土地证号(天国用(2012)第001574号)}进行评估拍卖。经过拍卖、变卖,于2021年4月3日以2737600元变卖成功,支付过户契税302765.54元、执行费31103元、诉讼费31106元、评估费14840元,余款2372625.46元,清偿给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天长支行。截止到2021年4月27日天长市科茂电子有限公司欠贷款总额为3450708.67元(徽行天长支行提供数据)。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天长市科茂电子有限公司、茅松云、茅后萍、王永树存款、车辆工商信息等,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实地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目前天长市科茂电子有限公司、茅松云、茅后萍、王永树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天长支行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明峰审判员  尹 伟审判员  谭庆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范方睿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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