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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军、宁美玲等李振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新22民申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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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2民申11号
  • 案件名称

    贺军、宁美玲等李振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贺军;宁美玲;李振杰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2民申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贺军,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晓玉,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宁美玲,女,196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明,新疆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振杰,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再审申请人贺军因与被申请人宁美玲、李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17)新2201民初3314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20)新22民终4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贺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丁玉华审  判  员   吐尔逊阿衣阿不都热木审  判  员   刘晓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鹤群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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