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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伟、霍峰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2执6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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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执6398号
  • 案件名称

    李长伟、霍峰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李长伟;霍峰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2执6398号申请执行人:李长伟,男,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被执行人:霍峰,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申请执行人李长伟与被执行人霍峰劳务合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102民初42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102民初4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可恢复执行。执行长 殷 菲执行员 王 飞执行员 王诚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孝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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