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伟、霍峰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2执6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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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执6398号案件名称
李长伟、霍峰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长伟;霍峰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2执6398号申请执行人:李长伟,男,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被执行人:霍峰,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申请执行人李长伟与被执行人霍峰劳务合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102民初42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102民初4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可恢复执行。执行长 殷 菲执行员 王 飞执行员 王诚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孝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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