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淑芝、大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初6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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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民初6552号案件名称
刘淑芝、大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淑芝;大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6552号原告刘淑芝,女,1951年6月2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委托代理人张萌哲、宫元龄,辽宁光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221号。法定代表人邵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芝与被告大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淑芝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淑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淑芝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思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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