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国良、程淑兰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02民初216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1202民初2166号案件名称
谢国良、程淑兰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绥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谢国良;程淑兰;邵旭辉;邵旭升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02民初2166号原告:谢国良,男,195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被告:程淑兰,女,194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被告:邵旭辉(系程淑兰次子),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被告:邵旭升(系程淑兰长子),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谢国良与程淑兰、邵旭辉、邵旭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谢国良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程淑兰、邵旭辉、邵旭升的起诉。本院认为,谢国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国良撤诉。案件受理费444元,由原告谢国良负担。审判员 邢晶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姜 浩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