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永真、沧州渤海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03民初4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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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03民初4054号案件名称
马永真、沧州渤海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沧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马永真;沧州渤海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03民初4054号原告:马永真,女,回族,1960年4月3日生,住沧州市。被告:沧州渤海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于洪玉,清算组组长。地址:沧州市。原告马永真与被告沧州渤海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8日立案,并于2021年8月27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原告马永真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永真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梦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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