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望舒、米殿成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3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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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3567号案件名称
刘望舒、米殿成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刘望舒;米殿成;大连智海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3567号申请执行人刘望舒,男,汉族,1955年7月3日生,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米殿成,男,汉族,1958年10月11日生,住址黑龙江省林甸县。被执行人大连智海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4438588X9,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如愿巷8号2-3-2。法定代表人赵智海,系该公司经理。刘望舒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0211民初85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米殿成、大连智海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申请人刘望舒超出诉讼时效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大连智海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米殿成已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21年8月4日作出(2021)辽0211执异324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9月3日作出(2021)辽0211执异4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大连智海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米殿成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225条、第2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望舒所提的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万康审判员 赵一铭审判员 张积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石 艺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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