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光宇、沈诗海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终6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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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终6545号案件名称
卢光宇、沈诗海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卢光宇;沈诗海;大连嘉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终65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光宇,男,1980年5月29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泓、李慎高,均系辽宁拓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诗海,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嘉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街82号2单元15层2号。法定代表人:沈成,总经理。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世杰、王蕊,均系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卢光宇因与被上诉人沈诗海、大连嘉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2民初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当事人对双方间签订借款保证合同的真实性并无争议,且借款合同签订当天,上诉人卢光宇向被上诉人沈诗海账户转款300万元,沈诗海的父亲沈成向案外人赵梦琪转款300万元。沈成向案外人赵梦琪转款300万元是否系受上诉人卢光宇指令转款?应通过向当事人分配举证责任加以认定,必要时可请赵梦琪到庭说明问题。另外,上诉人卢光宇向被上诉人沈诗海账户转款300万元及沈成向案外人赵梦琪转款300万元虽发生于同一天,但上述转款谁先谁后可通过当事人的转款记录加以认定,但一审判决对此节事实亦未查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2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8620元,由上诉人卢光宇预交,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艳波审判员 高明伟审判员 王 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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