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亚文、刘英伟、北安市安途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181民初29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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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民初2942号案件名称
赵亚文、刘英伟、北安市安途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赵亚文;刘英伟;北安市安途运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81民初2942号原告:赵亚文,男,198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告:刘英伟,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告:北安市安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法定代表人:刘英伟。原告赵亚文与被告刘英伟、北安市安途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赵亚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亚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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