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玲、新疆雄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执51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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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执511号之一案件名称
于玲、新疆雄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于玲;新疆雄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执5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玲,女,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新疆雄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郑增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于玲与被执行人新疆雄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乌仲裁字第018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雄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17日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执5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悦审判员 胡瓦提审判员 张杰磊二○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图尔荪>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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