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占晓宏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4执122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04执1225号
  • 案件名称

    占晓宏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占晓宏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4执1225号被执行人:占晓宏,男,1989年5月16日出生,福建省南安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占晓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的(2021)湘0204刑初55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据该判决所确定的财产刑,被执行人占晓宏应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及没收非法所得16000元。因被执行人言定良未主动履行判决中的全部财产刑,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麻龙海执行财产刑,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占晓宏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有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委托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到南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占晓宏不动产登记信息、到南安市住房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占晓宏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占晓宏投保收益类保险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占晓宏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对被执行人占晓宏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3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46000元,尚有30000元罚金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处置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本案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晏寿林审判员 陈定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宾 尧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