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兰州鹏飞保温隔热有限公司等甘肃鹏飞隔热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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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民初11457号案件名称
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兰州鹏飞保温隔热有限公司等甘肃鹏飞隔热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兰州鹏飞保温隔热有限公司;甘肃鹏飞隔热材料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457号原告: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河北东路430号上海大厦A座15楼。 法定代表人:董永和,该律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平,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荣荣,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鹏飞保温隔热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广家坪1号1-4(原华陇家禽育种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顾旭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鹏飞隔热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广家坪1号。 法定代表人:顾旭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兰州鹏飞保温隔热有限公司、甘肃鹏飞隔热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自行负担。 审判员 邓红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瑞停>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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