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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春芳、陈云娥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皖1721财保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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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721财保20号
  • 案件名称

    胡春芳、陈云娥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至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胡春芳;陈云娥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721财保20号申请人:胡春芳,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程雪楼,东至县洋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陈**娥,女,194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申请人胡春芳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娥在相关金融机构账户存款200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胡春芳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春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娥在相关金融机构账户存款20000元,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胡春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钱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师振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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