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余绍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4民初5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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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4民初5240号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余绍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余绍恩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4民初5240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解放路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093717813。负责人:唐平,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俊,该支行员工。被告:余绍恩,男,汉族,1958年1月17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被告余绍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因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田鹏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庞春天-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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