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陈贵川、王雷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23民初164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423民初1641号
  • 案件名称

    陈贵川、王雷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陈贵川;王雷;李海林;王靖渔
  • 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23民初1641号原告陈贵川,女,1963年4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昕,男,贵州三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雷,男,1989年9月16日生,汉族,浙江省平阳县人,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李海林,男,1987年10月26日生,侗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被告王靖渔,男,1995年7月1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原告陈贵川诉被告王雷、李海林、王靖渔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莎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黄玉媛书 记 员 李婷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