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芹、朱云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323民初6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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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323民初6620号案件名称
王玉芹、朱云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灵璧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玉芹;朱云梅;张问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23民初6620号原告:王玉芹,女,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朱云梅,女,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张问慰,男,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芹与被告朱云梅、张问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芹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赵 芸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余鹏程书 记 员 王云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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