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明起、新疆隆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6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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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129执保603号案件名称
牛明起、新疆隆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伽师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伽师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牛明起;新疆隆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603号申请保全人:牛明起,男,汉族,1965年5月10日出生,现住新疆伽师县。 被保全人:新疆隆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法定代表人:王玉剑 关于申请保全人牛明起与被保全人新疆隆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6日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我院冻结、查封被保全人221466.27元存款或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2021)新3129民初945号,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保全人221466.27元存款或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 行 员 李 小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孝志>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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