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俊、唐志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02执4791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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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02执4791号之五案件名称
史俊、唐志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亳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史俊;唐志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02执479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史俊,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唐志刚,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申请执行人史俊与被执行人唐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皖1602民特45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唐志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史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00000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唐志刚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唐志刚名下财产进行查找。经查,被执行人唐志刚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及限制高消费。截至2021年9月15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史俊。综上,被执行人唐志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柏永生审判员 吕迎迎审判员 曹友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强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02执479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史俊,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唐志刚,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申请执行人史俊与被执行人唐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皖1602民特45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唐志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史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00000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唐志刚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唐志刚名下财产进行查找。经查,被执行人唐志刚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及限制高消费。截至2021年9月15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史俊。综上,被执行人唐志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柏永生审判员 吕迎迎审判员 曹友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强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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