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根太、鄢陵县马坊镇农村经济合作社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24民初1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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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24民初1819号案件名称
徐根太、鄢陵县马坊镇农村经济合作社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鄢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徐根太;鄢陵县马坊镇农村经济合作社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24民初1819号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对原告徐根太与被告鄢陵县马坊镇农村经济合作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1024民初1819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豫1024民初1819号民事调解书中“曾用名张跟太”补正为“曾用名张根太”;“原告徐跟太自1981年1月份至今”更正为“原告徐根太自1981年9月份至今”;“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徐跟太负担”更正为“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徐根太负担”审判员 郑剑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牛钟浩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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