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金种子酒业商贸有限公司、李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3执128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203执1288号案件名称
芜湖市金种子酒业商贸有限公司、李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芜湖市金种子酒业商贸有限公司;李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3执1288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金种子酒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金玺商业广场主楼A8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597424047(1—1)。法定代表人:韩丽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丹丹,公司付经理。被执行人:李明,男,1987年1月17口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本院依申请,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钱颖与被执行人钱昌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5月30日、6月28日先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房产。对被执行人所有皖B×××××的车辆予以查封。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和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双根审 判 员 张洪涛人民陪审员 黄 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沈冬冬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3执1288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金种子酒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金玺商业广场主楼A8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597424047(1—1)。法定代表人:韩丽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丹丹,公司付经理。被执行人:李明,男,1987年1月17口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本院依申请,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钱颖与被执行人钱昌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5月30日、6月28日先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房产。对被执行人所有皖B×××××的车辆予以查封。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和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双根审 判 员 张洪涛人民陪审员 黄 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沈冬冬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赵磊、隆安县康宁淀粉厂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123执761号 下一篇 吕怀春、刘海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6执12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