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思先、张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1执1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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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21执1020号案件名称
孙思先、张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慈利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孙思先;张勋;朱军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1执1020号申请人:孙思先,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被执行人:张勋,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被执行人:朱军平,男,1981年2月13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孙思先与被执行人张勋、朱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9)湘0821民初17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勋、朱军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6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勋、朱军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于同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发现张勋在银行无存款、朱军平在银行有工资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且朱军平在慈利县住房公积金中心有住房公积金90879.07元不便处理。2021年6月3日,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查控和传统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勋、朱军平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张勋一直在外务工,其在老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朱军平除有工资账户被本院依法冻结外,其在老家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将被执行人张勋、朱军平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并于同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1日当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告知其将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及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5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本金为280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勋、朱军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勋、朱军平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联合审 判 员 赵书均审 判 员 李景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黄 超书 记 员 陈芬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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