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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树亮与郭鹏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585民初5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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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585民初5842号
  • 案件名称

    何树亮与郭鹏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何树亮;郭鹏军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85民初5842号原告:何树亮,男,1983年4月6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江永县。被告:郭鹏军,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正宁县。原告何树亮诉被告郭鹏军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何树亮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树亮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树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树亮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伊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史福宜书记员李可耀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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