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树亮与郭鹏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585民初5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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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585民初5842号案件名称
何树亮与郭鹏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何树亮;郭鹏军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85民初5842号原告:何树亮,男,1983年4月6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江永县。被告:郭鹏军,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正宁县。原告何树亮诉被告郭鹏军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何树亮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树亮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树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树亮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伊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史福宜书记员李可耀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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