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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河支行、姚本成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29执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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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629执349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河支行、姚本成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剑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剑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河支行;姚本成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29执3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河支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26299160900851,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仰阿莎东大道4号。法定代表人:王健,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彬,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姚本成,男,苗族,1977年09月04日生,住贵州省剑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河支行与被执行人姚本成信用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黔2629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姚本成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2021年7月12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河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2020)黔2629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上明确的借款本金33368.31元及利息(利息以判决书上明确的为准)、诉讼费397元、本案申请执行费496元。二、由被执行人姚本成在2021年12月2日前一次性履行完毕。三、本案申请执行费496元,由本院代为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财政局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黔2629执349号案件的执行。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为二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在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蒲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文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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