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京军、闫雨借款合同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恢6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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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恢647号案件名称
郭京军、闫雨借款合同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郭京军;闫雨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恢647号申请人:郭京军,男。被执行人:闫雨,女。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法院经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再恢复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辽0211民初130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岩松审 判 员 付 拓代理审判员 阮立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孔 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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