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玉鹏与晋国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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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735号案件名称
杨玉鹏与晋国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杨玉鹏;晋国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735号申请人:杨玉鹏,男,汉族,1979年9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被执行人:晋国成,男,汉族,1982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申请人杨玉鹏与执行人晋国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召县人民法院(2020)豫1321民初4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晋国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玉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晋国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限期内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晋国成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管理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晋国成名下财产。1、经对被执行人晋国成银行账号、财付通支付账号、支付宝账号查询,发现其名下有零星极少量存款,经向申请人释明,申请人不要求处理。2、查明被执行人晋国成名下没有车辆信息。3、查明被执行人晋国成名下无有价证券等财产。三、通过传统查控,未发现晋国成名下有房产、土地信息。四、经过对晋国成所在社区进行走访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五、已将被执行人晋国成纳入失信人名单。六、已向被执行人晋国成发布限制消费令。七、已发布悬赏公告对晋国成财产线索予以公开悬赏,但未果。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本院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等。申请执行人杨玉鹏对执行的情况表示认可,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杨玉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晋国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杨玉鹏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崔乃元审判员 李闪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丽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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