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库新广地金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程伟轩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24执73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24执737号案件名称
法库新广地金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程伟轩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法库新广地金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程伟轩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24执737号申请执行人法库新广地金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法定代表人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程伟轩,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蒙古族,住辽宁省法库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法库新广地金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伟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21)辽0124执7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永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德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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