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张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皖0321执异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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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321执异131号案件名称
谢某、张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谢某;张某;李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321执异131号案外人:张某,女,200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理人:李某,系张某母亲,住址同上。案外人:李某,女,1981年7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谢某,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张某,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在本院执行谢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某、李某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称,怀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0321执恢457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张某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房屋拍卖,侵害了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2019年4月24日,异议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产归异议人张某所有,房贷由张某承担。请求怀远法院依法撤销(2021)皖0321执恢457号执行裁定,终止对案涉房屋查封拍卖。本院查明,2015年8月30日,被执行人张某向谢某借款300000元,同年又向谢某借款60000元。2020年3月4日,张某和谢某经调解自愿达成还款协议,本院作出(2020)皖0321民初5号民事调解书。2019年11月26日,本院作出(2019)皖0321财保269号民事裁定,查封了张某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房屋一套(房地权证蚌私字第××号)。2021年7月19日,本院作出(2021)皖0321执恢457号执行裁定,拍卖案涉房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张某和案外人李某于2004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于2019年4月24日协议离婚,双方于2006年育有一女,取名张某。张某名下登记有位于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房屋一套(房地权证蚌私字第××号)。本院认为,案外人张某虽称本案的执行标的,即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房屋为其父母协议离婚分割财产所得,但其父母的离婚协议约束力仅限于夫妻双方,不能当然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且张某在向申请执行人谢某借款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涉案房产应为张某与李某共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本院可以对该房屋采取查封等措施。两案外人对该房产不享有足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权益,但本院在执行拍卖该房产时会保留异议人应有份额。故对案外人张某、李某请求本院撤销拍卖裁定、停止查封拍卖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某、李某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张建蒙审 判 员 赵 亮审 判 员 孟明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宁宁书 记 员 杨 倩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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