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震与重庆忠味堂有机食品有限公司,王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3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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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3322号案件名称
唐震与重庆忠味堂有机食品有限公司,王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唐震;重庆忠味堂有机食品有限公司;王固;盛应彪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3322号 原告:唐震,男,199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盛应彪,男,196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王固,女,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重庆忠味堂有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石黄镇界牌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355697724J。法定代表人:唐兆文,执行董事。原告唐震与被告盛应彪、王固、重庆忠味堂有机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后,原告唐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震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何 露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泓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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