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佳琪、大连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终7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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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终7645号案件名称
刘佳琪、大连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佳琪;大连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终76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佳琪,女,199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大魏家街道御龙园A区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91431415C。法定代表人:商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聪,女,汉族,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刘佳琪因与被上诉人大连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3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佳琪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大连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佳琪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刘佳琪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由上诉人刘佳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迪审 判 员 王 歆审 判 员 王家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秀颖书 记 员 黄月妍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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