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8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应艳,女,1978年7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新疆福乐慧投资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南路福乐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MA78FE2J5C。 法定代表人:米克拉依·吾守尔,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应艳与被执行人新疆福乐慧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天劳人仲字【2020】第441-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福乐慧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9392.05元,已执行标的为4200元,未执行标的25192.0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19日、2021年7月22日、2021年9月2日三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银行存款已划拨、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前往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新疆福乐慧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五、2021年9月16日,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新疆福乐慧投资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1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且不能提供其他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审判员 冷长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托合达松> 来自:www.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