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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杰、黄辉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481执104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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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481执104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黄建杰、黄辉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岑溪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黄建杰;黄辉;李传国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481执1041号之一移送部门:岑溪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黄建杰,男,199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黄辉,男,199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李传国,男,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竹溪县人,住湖北省竹溪县。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黄建杰、黄辉、李传国因刑事犯罪被判处的财产刑执行一案中,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0481刑初47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建杰、黄辉、李传国应履行的罚金分别为6000元、6000元、5000元;被执行人李传国应退赔被害人莫育洪的经济损失48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建杰、黄辉分别于2021年8月2日、7月21日缴纳了罚金6000元。李传国没有履行上述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也没有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传国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车辆及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李传国的银行存款1030元,已发放给被害人莫育洪。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李传国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李传国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穷尽了所有的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李传国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本案被执行人黄建杰、黄辉的罚金已全部履行完毕,李传国尚未履行的金额为人民币8770元(其中罚金5000元,退赔被害人莫育洪的经济损失377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尚志审 判 员 梁志鹏审 判 员 李瑞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贤 静书 记 员 元思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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