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虎与方茹海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3执恢9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23执恢93号案件名称
李金虎与方茹海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陕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金虎;方茹海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3执恢93号申请执行人:李金虎,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陕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方茹海,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石泉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金虎与被执行人方茹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方茹海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李金虎劳动工资1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3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双方确认下欠款金额为8070元,被执行人在2021年11月30日前付清。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案件需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3执恢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汪小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昊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