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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少勋商贸有限公司、麦麦提依明·艾麦提等吾买尔·艾麦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新民申1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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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民申1423号
  • 案件名称

    喀什少勋商贸有限公司、麦麦提依明·艾麦提等吾买尔·艾麦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喀什少勋商贸有限公司;麦麦提依明·艾麦提;吾买尔·艾麦提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民申14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喀什少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多来特巴格路75号院。        法定代表人:康少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新疆鼎泽凯(喀什)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麦麦提依明·艾麦提,男,1967年7月5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布力克木·艾麦提,新疆新韵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吾买尔·艾麦提,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再审申请人喀什少勋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少勋商贸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麦麦提依明·艾麦提、吾买尔·艾麦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31民终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少勋商贸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因其与麦麦提依明·艾麦提签订借款合同时明确约定,麦麦提依明·艾麦提续租案涉农贸市场一年,支付年租金100万元。少勋商贸公司与麦麦提依明·艾麦提签订合同时,仅能预见违约造成的损失为100万元,因此二审法院将少勋商贸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认定为2,640,356元错误。二、关于453,532元的设备费问题。少勋商贸公司未给麦麦提依明·艾麦提下书面通知增加设备,且增加的设备系其经营期间所发生的必须支出。另外,至今少勋商贸公司未使用该设备。二审法院让少勋商贸公司承担设备损失453,532元不当。三、关于五万元保证金的问题。该笔五万元是由麦麦提依明·艾麦提给林业局交的,而且其本人使用了五年,因此该款与少勋商贸公司无关,原审法院不应认定由我公司承担。四、少勋商贸公司仅对其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律师代理费损失的责任,原审法院将合同约定的律师代理费等同于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错误。综上,请求法院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再审本案。        麦麦提依明·艾麦提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少勋商贸公司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少勋商贸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原审查明事实来看,案涉农贸市场续租合同无法履行主要是因少勋商贸公司在麦麦提依明·艾麦提已支付40万租金并且支付剩余租金60万元的期限未到的情况下违约强行收回农贸市场的行为所致,并不是少勋商贸公司所称的麦麦提依明·艾麦提未提前支付60万元租金的原因。少勋商贸公司据此单方解除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原审认定少勋商贸公司构成违约并无不当。一、至于违约损失如何认定的问题。原审中麦麦提依明·艾麦提向法院提交其与所有商户签订的租赁合同,拟证明案涉农贸市场一年的可得利益损失金额为2,640,356元。二审法院将麦麦提依明·艾麦提提交的租赁合同和少勋商贸公司提交的28份租赁合同进行核对确认案涉农贸市场一年的可得利益损失金额为2,640,356元。加上案涉农贸市场前五年的年租金为170万元,后续租的一年租金额为100万元,二审法院将案涉农贸市场一年可得利益认定为2,640,356元也符合本案事实。此外,麦麦提依明·艾麦提尚未支付的600,000元租金和其在第一期租赁合同到期后向商户收取的80,317元租金应从2,640,356元中扣除。因此,少勋商贸公司所称的其与麦麦提依明·艾麦提签订合同时,仅能预见违约造成再审被申请人损失金额为100万元,二审法院认定违约造成的损失为2,640,356元错误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453,532元设备费的问题。从少勋商贸公司负责人张峰于2017年6月14日签字确认的相关费用明细表及该公司的有关委托张峰办理市场内相关事宜的授权委托书内容看,可以确定设备款项经少勋商贸公司委托人签字确认,二审法院扣除设备折旧费后,认定设备损失为226,766元并无不当。三、关于5万元保证金的问题。依据麦麦提依明·艾麦提在原审提交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载明该5万元保证金的缴纳人是少勋商贸公司,是由麦麦提依明·艾麦提以少勋商贸公司的名义向喀什市林业局的缴纳的,林业局要退还也给少勋商贸公司退还。故原审法院判令少勋商贸公司向麦麦提依明·艾麦提退还5万元保证金正确。四、关于律师费承担问题。双方在案涉农贸市场承包合同上约定因双方发生争议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由违约方承担。麦麦提依明·艾麦提主张6万元律师代理费由少勋商贸公司承担,并提交相应的发票为证,原审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喀什少勋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喀什少勋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康建强审判员    王甜甜审判员    郭宣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麦力沙力·麦麦提依力书记员    木合达丝·阿不力米提>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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