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尹某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03执恢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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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03执恢203号案件名称
李某、尹某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某;尹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03执恢20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尹某,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本院在执行李某与尹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尹某已按照生效判决履行全部义务,并承担了执行费823.0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9)辽1403民初107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斌审判员 韩 明审判员 王洪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树常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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