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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尹某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03执恢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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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403执恢203号
  • 案件名称

    李某、尹某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李某;尹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03执恢20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尹某,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本院在执行李某与尹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尹某已按照生效判决履行全部义务,并承担了执行费823.0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9)辽1403民初107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斌审判员 韩 明审判员 王洪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树常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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