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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开金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521执279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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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521执279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陈开金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当涂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陈开金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521执2797号之一移送部门:当涂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被执行人:陈开金,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执行本院立案庭移送的被执行人陈开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诉讼费)一案中,当涂县人民法院(2020)皖0521民初40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予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案件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开金的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开金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郭振东审 判 员 水从忠审 判 员 韩 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周莹莹书 记 员 胡 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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