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金德瑞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林州市顺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06执32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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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506执329号之一案件名称
安阳市金德瑞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林州市顺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安阳市金德瑞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林州市顺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06执3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金德瑞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乡牛家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6698746815M。法定代表人:高波,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林州市顺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桂林镇康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97349703H。法定代表人:郭子荣,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安阳市金德瑞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州市顺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506民初19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林州市顺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赔偿申请人安阳市金德瑞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款款499367.14元。因林州市顺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安阳市金德瑞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调查,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至今未履行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林州市顺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信息。2、查明被执行人林州市顺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信息,本院已轮候查封。3、查明被执行人林州市顺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无公积金信息。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林州市顺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四、申请人明确表示不使用律师调查令和执行悬赏公告。本院已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剩余499367.14元执行款、诉讼费4209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员 郭洪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宋子晶书 记 员 徐 凯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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