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伦亮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1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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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1281号案件名称
张伦亮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伦亮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1281号移送执行机关: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伦亮,男,汉族,1995年2月1日生,住贵州省大方县。关于本院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张伦亮刑事罚金及责令退赔一案,移送执行标的共计罚金58,460.00元,其中罚金6,000.00元、责令退赔款项52,46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3月11日移送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伦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伦亮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另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张伦亮的车辆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房产信息、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等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张伦亮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庭后,本案依法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执12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机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 黄家银审判员 张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倩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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