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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孟年、罗玉莲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2执1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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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02执1618号
  • 案件名称

    丁孟年、罗玉莲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阜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丁孟年;罗玉莲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2执1618号申请执行人:丁孟年,男性,194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阜康市。        被执行人:罗玉莲,女性,1950年11月19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阜康市。        丁孟年与罗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2302民初29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罗玉莲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权利人丁孟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13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走访调查,对被执行人罗玉莲的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查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此外,申请人丁孟年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梁玉会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罗玉莲暂无固定居所,我院对其子女在所在辖区九运街镇牡丹城二期5-1-501室进行走访调查,向其家属释法析理,督促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定义务,其亲属拒绝代为履行法律义务,称被执行人年事已高、居无定所、属于流漂人口,无法履行法律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对本案件的执行情况,通过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对被执行人多次拘传措施等,查明被执行人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合议庭合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2执16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杨金祥审判长    翟光辉审判员    张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文全书记员    苏诺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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